随着时代发展,老旧小区设施落后或陈旧,或者因规划不当或者开发商未按规划完全实施,各小区都会根据小区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修缮、甚至改建重建一些公用设施,以便保证小区安全、宜居、适应时代需求等。但是各小区实施这些改造提升,往往困难重重,遇到“投诉”就被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在此,就这个话题,草根也来聊聊,有感想的欢迎交流,更欢迎扔砖。
一、小区通过程序表决通过的小区内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说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表决达到上述要求,是可以实施小区内部公共设施的建设的。小区根据需求完善基础设施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行为,不是违法建筑。
其实各省市也是根据此上位法,规定了相应的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也都定性按上述程序通过的小区公共设施完善行为都是允许的。
二、小区通过程序表决通过的小区内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城管或房产监察大队有权直接行政执法甚至强拆吗,法理上讲真值得深入探讨,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职能部门定性小区合法改建重建为“违章建筑”的理由初探
1、用城乡规划法说事,说原来没有规划这个,就不能造。那物权法76条规定有何意义?
2、用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规说事,说没有批文、没有施工许可证。关键是他们也不知道这事该哪个部门批,也没有哪个部门给出小区改建重建的报批办法和流程,更没有窗口受理这类事务。
3、清官难断家务事,各职能部门都惧怕投诉,所以合法程序的建成小区的内部改建重建申请,多是避之不及的态度,更别说给批复,能告诫一下说:不要有投诉,已仁至义尽了。
4、实际上小区按物权法或物业管理条例走完投票表决程序,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文件报请相关部门,没有一个部门会说这事是他们来管、他们来审批,甚至不收文、当然更不会给审批意见。要么出个难题:100%业主参加并且100%同意,才能批,这和物权法直接矛盾的呀。这可能吗,不可能!所以全中国,基本上小区自己主导的改建重建都是无手续的。
5、法律同意,部门不批,投诉还得来管,当然就拿你没有手续、没有报建,定性”违建”处理了。
6、北京近年这样处理这种事的:小区按程序做完表决,社区街道协助报建,值得借鉴。
四、延伸探讨
1、极少数人和众多数人的诉求孰重孰轻?
2、投诉就得受理肯定值得赞扬,但是如果是恶意投诉,或者将投诉当作工具完成个人诉求,怎么办?
3、既然法律允许,那么就不要避讳,是不是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办法,该怎么报批就怎么报批,让“违建”摘帽,才是减少投诉,才是让小区业主自己内部来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4、恶意投诉或不当投诉之风养成,会破坏小区业主之间友好交流和谐解决问题的氛围,也不利于净化社会风尚环境,甚至有时还会有损部门形象。